(2015)枣刑执字第2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XX程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655号罪犯XX程(别名李城),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七月九日作出(2013)桓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XX程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记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XX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5年11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XX程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本院认为,罪犯XX程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该犯属于累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程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