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郭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刘哲鑫,单县宏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郭某诉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对被告宋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国霞人民陪审员 宋宪忠人民陪审员 郭保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国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