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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民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胡敏与张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敏,张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初字第1059号原告胡敏,居民。被告张风,1991年4月初七(阴历)出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敏与被告张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