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4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陈玉凤与陶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凤,陶忠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4364号原告:陈玉凤,女,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陶忠国,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凤诉被告陶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凤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陶忠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告陈玉凤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元,由原告陈玉凤负担。审判员 李中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志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