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7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朱某诉任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7民初38号原告:朱某,女,汉族,农民。被告:任某,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当日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限原告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逾期仍未缴纳,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书面通知仍不预交,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熊英寿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