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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殷洪学与段文荣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洪学,段文荣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86号原告殷洪学,男,汉族,农民。被告段文荣,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洪学与被告段文荣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殷洪学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交纳即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殷洪学负担。审 判 长  于喜胜人民陪审员  李雪梅人民陪审员  杨维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薛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