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殷洪学与段文荣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洪学,段文荣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86号原告殷洪学,男,汉族,农民。被告段文荣,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洪学与被告段文荣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殷洪学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交纳即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殷洪学负担。审 判 长 于喜胜人民陪审员 李雪梅人民陪审员 杨维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薛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