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毛耀生与上海占石机械刀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4民初403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沪0114民初403号原告毛耀生,男,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XXXX。被告上海占石机械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伏虎村228号。法定代表人杨丽琼。原告毛耀生与被告上海占石机械刀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上海占石机械刀片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4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的工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614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代理审判员刘昂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耀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占石机械刀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上海占石机械刀片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与被告签订有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的劳务合同。原告在被告单位担任门卫工作。2015年9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员工欠薪表,确认尚欠原告2015年4月份至同年9月份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6140元。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的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或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原告与被告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出具员工欠薪表之后,理应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原告相应欠款,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被告上海占石机械刀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表明其自动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对此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占石机械刀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毛耀生2015年4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的劳务费人民币1614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上海占石机械刀片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刘 昂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顾益琳代理审判员 刘 昂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顾益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