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江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654号原告江某。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某负担。审判员 金学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欧燕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