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71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李伟与王斌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271执26号申请执行人李伟。被执行人王斌。2015年10月8日,申请人李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89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斌给付申请执行人李伟借款7200元,另被执行人应负担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7250元。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斌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王斌的手机号码经拨打是空号,其提供王斌在肃南县宏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院内居住,该地址不详无法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相关执行措施,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8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刘 强代理审判员 陶国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贾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