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二初字第0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原告吕家新与被告徐光、第三人辽宁荣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家新,徐光,辽宁荣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二初字第000269号原告吕家新,男。委托代理人程相。被告徐光,男。第三人辽宁荣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洪成。委托代理人李莉。委托代理人迟丽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家新与被告徐光、第三人辽宁荣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家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健人民陪审员 李敏人民陪审员 肖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