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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二初字第0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原告吕家新与被告徐光、第三人辽宁荣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家新,徐光,辽宁荣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二初字第000269号原告吕家新,男。委托代理人程相。被告徐光,男。第三人辽宁荣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洪成。委托代理人李莉。委托代理人迟丽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家新与被告徐光、第三人辽宁荣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家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健人民陪审员  李敏人民陪审员  肖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