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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2016]鄂0691民初375号明某某与某某实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某某,某某实业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375号原告明某某。被告某某实业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明某某与被告某某实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明某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某某实业公司在东湖国际花园十七栋17-E的房屋。原告明某某提供了其位于樊城区长虹北路6号广景·碧云天1幢B单元10层7号房屋作为担保,并同意对担保财产进行查封。本院认为,原告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确保担保的有效性,对担保财产亦同时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某某实业公司在东湖国际花园十七栋17-E的房屋。二、查封明某某位于樊城区长虹北路6号广景·碧云天1幢B单元10层7号的房屋。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建军代理审判员  陈爱军代理审判员  何 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胜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