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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刑更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罪犯王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489号罪犯王博,男,1991年2月12日生,汉族,吉林省临江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5日作出(2009)八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博犯盗窃罪、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12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151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王博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王博于2008年6月至8月30日间,到位于白山市八道江区红旗街富民校区其同学徐凡超的家中玩时,趁徐凡超及其母亲周金芳不在家,用自己私下偷配的周家钥匙打开房门,入室盗窃作案3起,盗窃现金、黄金制品、貂皮大衣等财物,盗窃总价值48252.48元。王博于2008年8月30日在周金芳家盗窃作案后在周家放火,将周家的大量财物烧损。被盗财物已全部追缴返还被害人。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一监区参加辅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420.5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王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剩余刑期不足二年,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博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6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