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2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原告睢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树理、王洪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睢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树理,王洪军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228号原告睢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县中心大街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刘凯,该公司经理。被告赵树理。被告王洪军。原告睢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树理、王洪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睢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60元减半收取2930元,由原告睢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邢红生审判员 徐 波审判员 马冬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凤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