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0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潘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0902号原告:潘某,女,1976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孙某,男,1972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 判 长 田明贵代理审判员 蒋长春人民陪审员 孙仁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闫继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