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李云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408号罪犯李云虎,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村民,住陕西省华阴市华西镇孙庄村*组。现在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3日以(2010)渭中刑二初字第0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云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50000元。刑期执行自2009年3月16日至2020年3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罚金150000已缴纳2000元,该犯家庭成员4人,家庭月总收入2000元,年总收入24000元,砖混平房150平方,家庭贫困,确实没有能力缴完罚金。附:华阴市民政局开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一份)。于2010年4月28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3)延刑执字第1385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李云虎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15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李云虎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云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5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云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云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