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2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李步杰犯盗窃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步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656号罪犯李步杰(别名李计划),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青刑执释字第919号刑事裁定中对罪犯李步杰的假释,以被告人李步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原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未执行的刑罚十五个月二十九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3年5月22日起至2016年5月21日止)。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作出(2014)泰刑一终字第38号刑事判决,维持了原判中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李步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表扬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步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5年11月间,被监狱表扬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李步杰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现履行罚金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李步杰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该犯属于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减刑时应从严掌握;该犯罚金已履行3000元,减刑时可从宽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步杰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