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人商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荣成市人和镇博源石材厂与山东贝特起重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人和镇博源石材厂,山东贝特起重机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人商初字第243号原告荣成市人和镇博源石材厂,住所地荣成市人和镇寨前村。被告山东贝特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高柳镇天桥宋工业园。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智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春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