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张玉林诉上海松江区车墩镇社会综治管理服务站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5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林。委托代理人彭德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松江区车墩镇社会综治管理服务站。法定代表人陆国章。委托代理人曹憬,上海至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玉林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7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张玉林于2003年8月进入松江区车墩镇派出所从事联防队员工作。上海松江区车墩镇社会综治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车墩综治站)于2013年10月24日登记成立,张玉林劳动关系转入车墩综治站。张玉林与车墩综治站签有期限至2015年11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其在社会综治管理服务部门工作,从事社区保安、外来人口管理岗位,工作地点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车墩派出所,后者作为托管单位在劳动合同上盖章。2015年3月,张玉林因违法赌博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15年4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车墩派出所出具《通告》,内容为:因张玉林赌博被松江分局行政拘留,根据镇社保队员规定制度,给予张玉林辞退处理。同日,车墩综治站向张玉林出具退工单。张玉林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该仲裁委员会裁令车墩综治站支付张玉林2014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张玉林不服裁决,提起诉讼。原审认为,张玉林无视自身身份,参与赌博并被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张玉林的行为已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工作纪律,车墩综治站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原审法院遂判令车墩综治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玉林2014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2,552.60元。张玉林向本院提起上诉,坚持其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及理由;车墩综治站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认为,张玉林身为联防队员,无论业内业外,其行为举止应当与其职业形象相符。对此,双方当事人虽无明确约定,但作为特定身份人员的劳动合同,该要求应当为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车墩综治站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张玉林的上诉请求,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张玉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 卫审判员 孙少君审判员 金绍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奇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