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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2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刘跃春与中国人民保险给付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跃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2052号原告:刘跃春,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王秀芹,住敦化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住所地:敦化市翰章大街729号。法定代表人:董成龙,经理。委托代理人:俞哲辉,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跃春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跃春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跃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跃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刘跃春负担。审 判 长  任俊杰审 判 员  刘春东代理审判员  杨思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存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