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屈某甲诉屈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甲,屈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287号原告屈某甲,男,汉族。被告屈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屈某甲与屈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屈某甲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屈某甲负担。审判员 胡朋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霄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