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民一初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桃江某某有限公司劳务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桃江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一初字第1670号原告刘某某,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被告桃江某某有限公司,住址: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桃江某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5元,减半收取793元,由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