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邱啸雷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3刑初1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XX,男,199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河南省新蔡县。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5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抓获,次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XX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季芬、王云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9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邱XX窜至平舆县东方医院后面的居民区,翻墙进入被害人冯XX家中,发现其屋内无人居住,随即将堂屋门头上玻璃敲碎进入房间内,但未盗得财物,后其在冯XX家屋内喝酒、吃饭、睡觉至次日8时离开。2015年10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邱XX携带黑色折叠刀窜到平舆县城体育场后面的“童年脚印”童装店内,盗窃9元现金准备离开时被发现,被告人用手掐被害人脖子,被害人反抗把被告人摁倒在沙发上,并摁住被告人准备掏折叠刀的手,随即拨打报警电话,被告人邱XX被当场抓获。经平舆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关于对刑警大队送交刀具的鉴定,被告人携带的黑色折叠刀为管制刀具。上述事实,被告人邱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XX陈述,证人陈XX、高XX证明,书证: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14)新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书、新蔡县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平舆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舆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全市利用DNA数据库直接比中案件一览表、抓获经过关于对刑警大队送交刀具的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管制刀具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邱XX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2016年4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骆云亚审 判 员 徐赟丽人民陪审员 秦德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