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恢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树和与被执行人王伟贤、葛光喜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树和,王伟贤,葛光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恢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闫树和,住德惠市。被执行人王伟贤,住德惠市。被执行人葛光喜,住德惠市。申请执行人闫树和与被执行人王伟贤、葛光喜侵权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经查证发现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长民五终字第4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殿武执行员 葛传生执行员 周宝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训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