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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72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大连市甘井子区凌水海达机械厂与大连瑞海船舶管理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市甘井子区凌水海达机械厂,大连瑞海船舶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72民初2号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凌水海达机械厂。住所地: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凌水镇大山村。经营人:姚延宏,男,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凌河街。委托代理人:姚伟,男,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海苑街,系姚延宏近亲属。被告:大连瑞海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35号盛世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凌水海达机械厂(以下简称海达机械厂)与被告大连瑞海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海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海达机械厂以瑞海公司住所地已无人办公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瑞海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海达机械厂撤回对瑞海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凌水海达机械厂撤回对被告大连瑞海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元(海达机械厂已预交),减半收取41.5元,由海达机械厂负担。审 判 长  孙 光审 判 员  信 鑫代理审判员  王正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翠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