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执字第13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与欧阳梦杰、许翔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欧阳梦杰,许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135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国际花园群楼1、2层。负责人翁开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欧阳梦杰,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证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某村,现住地深圳市南山区某房,居民身份证某号码。被执行人许翔,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某房,居民身份证某号码。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欧阳梦杰、许翔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本金若干元及利息、罚息、律师费若干元、保全费若干元、仲裁费若干元等,本院依法受理。在仲裁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该院于某年某月某日作出(2015)深福法立保字第某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许翔名下位于福田区某房若干的产权份额。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许翔在某银行开设的账户内存款若干元。某年某月某日,被执行人许翔向本院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某号。某年某月某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关于撤销对许翔执行请求的申请》,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请求撤销对被执行人许翔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其名下所有财产的控制措施。某年某月某日,被执行人许翔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称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请求撤回诉讼请求。某年某月某日,本院依法作出(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某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许翔撤回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的申请。某年某月某日,本院将执行款若干元划付给被执行人许翔。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欧阳梦杰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查明其持有深圳某有限公司若干的股权,因该公司现已吊销,无法冻结上述股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许翔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销对许翔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其名下财产的控制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执行人欧阳梦杰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许翔终结执行;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许翔名下财产的控制措施;三、对被执行人欧阳梦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 激审 判 员 刘 轶代理审判员 尚彦卿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振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