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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梁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0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梁某。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梁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3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王某彩礼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5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某自动履行案件款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50元,案件款申请人已领取。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03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