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6执1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赵武与淄博盛世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武,淄博盛世建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187-1号申请执行人:赵武。被申请人:淄博盛世建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立本,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商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淄博盛世建安有限公司在其各银行帐户内存款47273.19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人款项45613.3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7.72元,案件受理及诉讼保全费946.00元,执行费586.12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47273.19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黎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岐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