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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上海警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卫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警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卫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187号原告上海警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同心路一号。法定代表人江有学,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苓华,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卫君,汉族启东市汇龙镇人民西路1069号。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警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卫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警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警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警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国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璐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