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红法执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达西街支行与李波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达西街支行,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1459号申请执行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达西街支行,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代表人:王丽,行长。被执行人:李波,男,1993年1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红民特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波所有的设定抵押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铁南办事处建材路东侧某小区某商厅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转移、转让、变卖或设定他项权利。二、将被执行人李波所有的设定抵押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铁南办事处建材路东侧某小区某商厅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转移、转让、变卖或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柏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