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周丽丽与夏新惠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丽丽,夏新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周丽丽,女,1962年7月3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夏新惠,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户民初字第017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710元、执行费6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该判决书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4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弋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