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行审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富阳分局与富阳富申颜料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11行审13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富阳分局。法定代表人戴钰虎,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富阳富申颜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菊兰。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富阳分局(原杭州市富阳区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富土罚(2015)1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杭州市富阳区国土资源局(现已变更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富阳分局)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富土罚(2015)1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富阳富申颜料有限公司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万市镇方里村集体土地营建厂房,在2014年3月对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拆除后,对土地复耕未到位,被申请执行人占用土地面积为441平方米,建筑面积20平方米。经规划认定,被占用的土地在允许建设区范围内441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调现状为耕地(该地块处2010年度富阳市万市镇方里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竣工验收范围内),被申请执行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杭州市富阳区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以下处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41平方米土地;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罚款8820元。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4月30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仅缴纳了罚款882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7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仍未履行退还非法占用的441平方米土地的内容。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富阳分局(原杭州市富阳区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富土罚(2015)12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的内容,由杭州市富阳区万市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金大审 判 员 楼雁鸣代理审判员 许珊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刘珍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