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执字第0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联纺路支行与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联纺路支行,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丛执字第01046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联纺路支行。负责人郭某某,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联纺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5)丛执字第104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王 然审 判 员 李道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孟宪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