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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美捷森特种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易甲文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美捷森特种电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易甲文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979号原告深圳市美捷森特种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同富裕工业园01-02地块A栋4#2楼,组织机构代码59304957-0。法定代表人王贵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涛,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晓莉,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易甲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红湾新村明金海工业区2#厂房D区6F-1,组织机构代码05396734-6。法定代表人高兴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14元,减半收取100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洪  英  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东东(兼)书记员 李  嘉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