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民辖终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林海兵与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辖终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马鞍池西路158-1号。法定代表人:仇道清,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海兵。上诉人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民初字第17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劳动合同纠纷或者劳务合同纠纷,不应当适用侵权纠纷的管辖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温州市鹿城区,故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钱晓勇审判员 李莉红审判员 陈莉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