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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81民三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关洪涛与李殿国、张鹏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洪涛,李殿国,张鹏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三初142号原告关洪涛,男,1947年9月27日出生,满族,住址新民市。委托代理人关平平,女,满族,1976年11月16日出生,住址新民市。被告李殿国,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民市。被告张鹏瑛,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洪涛诉被告李殿国、张鹏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洪涛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关洪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7元,减半收取803.5元,由原告关洪涛自愿承担。审 判 长  蒋 策审 判 员  赵 晶人民陪审员  刘玉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