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执民字第2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刘汉华与吕浙伟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汉华,吕浙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新执民字第2649号申请执行人:刘汉华,(身份代码:330624197511040015)。被执行人:吕浙伟,(身份代码:330624198811190394)。申请执行人刘汉华与被执行人吕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2015)绍新商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吕浙伟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产、土地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吕浙伟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新执民字第26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孟超审判员 潘晓忠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