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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9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腾彩平与被告四川辉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辉华、黄智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腾彩平,四川辉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辉华,黄智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9民初75号原告:腾彩平,女,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告:四川辉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区锦城大道666号奥克斯广场C座17层。被告:罗辉华,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告:黄智钿,男,47岁,住四川省屏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腾彩平与被告四川辉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辉华、黄智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腾彩平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留被告四川辉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屏山县屏山镇寺坪村农业开发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包括质保金)或被告罗辉华所有的川QS××××号CRV型本田轿车一辆,申请保全的金额共计47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腾彩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告四川辉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屏山县屏山镇寺坪村农业开发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包括质保金)470000元或扣押被告罗辉华所有的川QS××××号CRV型本田轿车一辆(保全金额以470000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荣彬审 判 员  谢兰秀代理审判员  杨东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