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岩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郭俊杰、郭丽芝等与郭益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俊杰,郭丽芝,郭丽芬,郭益光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岩民初字第181号原告:郭俊杰,公务员。原告:郭丽芝,公务员。原告:郭丽芬,公务员。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光谦,浙江永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益光,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秀迪,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俊杰、郭丽芝、郭丽芬诉被告郭益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三原告以纠纷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俊杰、郭丽芝、郭丽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郭俊杰、郭丽芝、郭丽芬负担。审 判 长 金建勇审 判 员 郑黎明人民陪审员 戴巧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霜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