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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2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周建城与杨德平、钟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城,杨德平,钟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2598号原告周建城,男,1959年3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告杨德平,男,1961年3月18日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被告钟雪梅,女,1971年2月8日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原告周建城与被告杨德平、钟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阙美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建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德平、钟雪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30日,被告杨德平因生意经营出现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40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原告通过现金方式分两次将400000元支付给被告杨德平,约定借期一年,按月利率2.5%计算月息。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仅支付5个月的利息共50000元。2014年10月以后就没有支付利息。届期,经原告催收,被告拒不还本付息。被告杨德平、钟雪梅系夫妻关系,本案款项是用于生意资金周转,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还款义务。据此,原告要求:被告杨德平、钟雪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支付该款自2014年10月份至2015年12月共14个月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112000元。被告杨德平、钟雪梅未作答辩。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供《借条》一张,证明被告杨德平、钟雪梅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并书面约定借期一年,按月利率25‰计算利息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杨德平、钟雪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证明力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30日,被告杨德平因生意经营出现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原告分两次用现金支付的方式将款项支付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周建城借到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元),期限一年,即2014年4月30日—2015年4月30日止,月息按贰分伍厘计算,即每月计付利息计壹万元整(¥10000元),借款人每月准时计付利息,到期本息全部还清。此据。借款人杨德平、钟雪梅,2014年4月30日。”借款后,被告杨德平支付5个月的利息共50000元。2014年10月以后未再支付利息。届期,经原告催收,被告拒不还本付息。被告杨德平、钟雪梅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属于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综上查明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杨德平、钟雪梅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偿还。据此,原告要求被告杨德平、钟雪梅归还借款4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10月份至2015年12月共14个月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11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德平、钟雪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德平、钟雪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周建城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1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920元,减半收取4460元,由被告杨德平、钟雪梅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阙美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施 鸿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