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1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孙荣、孙旭文、孙洪文、孙冬梅、孙冬静与潘亮、沈阳市盛乾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荣,孙旭文,孙洪文,孙冬梅,孙冬静,潘亮,沈阳市盛乾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1民初172号原告孙荣,男,1940年生,汉族,农民。原告孙旭文,男,1965年生,汉族,农民。原告孙洪文,男,1972年生,汉族,农民。原告孙冬梅,女,1963年生,汉族,农民。原告孙冬静,女,1975年生,汉族,农民。被告潘亮,男,1982年生,汉族。被告沈阳市盛乾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荣、孙旭文、孙洪文、孙冬梅、孙冬静与被告潘亮、沈阳市盛乾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荣、孙旭文、孙洪文、孙冬梅、孙冬静于2016年1月21日,以因被告潘亮涉嫌刑事犯罪,各原告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荣、孙旭文、孙洪文、孙冬梅、孙冬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荣、孙旭文、孙洪文、孙冬梅、孙冬静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荣、孙旭文、孙洪文、孙冬梅、孙冬静负担。审判员 朱 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海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