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民一初字第1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王玉珍与牟文生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珍,牟文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1858号原告:王玉珍,女,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牟文生,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珍与被告牟文生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珍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珍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王玉珍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经为民人民陪审员 王东威人民陪审员 孙建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于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