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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民一初字第1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王玉珍与牟文生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珍,牟文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1858号原告:王玉珍,女,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牟文生,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珍与被告牟文生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珍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珍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王玉珍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经为民人民陪审员  王东威人民陪审员  孙建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于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