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冯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1刑初7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2016年1月1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胶州市看守所。公诉机关以胶检公刑诉〔20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冯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山东省胶州市扬州路与杭州路路口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冯某血样中乙醇含量293.23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冯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元。(刑期自2016年1月15日至2016年6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燕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焦文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