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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5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秦小静与陈刚,王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小静,陈刚,王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5704号原告秦小静,女,生于1985年2月,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安飞,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铭江,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刚,男,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王放,男,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小静诉被告陈刚、王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小静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小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秦小静负担。审 判 长  王 敏人民陪审员  龚正珉人民陪审员  陈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