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2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江西报喜鸟服饰有限公司与杨彩云、杨亮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报喜鸟服饰有限公司,杨彩云,杨亮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541号原告:江西报喜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中山路104号,组织机构代码:73637959-4。法定代表人:周信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彩云,女,1968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被告:杨亮红,男,1966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报喜鸟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彩云、杨亮红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报喜鸟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杨彩云、杨亮红50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报喜鸟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担保人浙江报喜鸟服饰有限公司坐落景德镇珠山中路群英街A1栋3号1—3层复式店房产。二、冻结被告杨彩云、杨亮红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傅少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雅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