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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执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长治市郊区大辛庄镇某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长治市郊区大辛庄镇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郊执字第46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现住长治市郊区。被执行人长治市郊区大辛庄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秦某某职务:主任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长治市郊区大辛庄镇某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做出的(2013)郊民初字第03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长治市郊区大辛庄镇某村村民委员会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治市郊区大辛庄镇某村村民委员会限期履行案件款100000元及违约金30000元,案件受理费5800元,执行费3350元。但被执行人长治市郊区大辛庄镇某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长治市郊区大辛庄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治市郊区大辛庄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银行存款或收入139150元(迟延履行金另行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卫跃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振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