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枣刑执字第2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正永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正永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629号罪犯张正永,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一年五月十八日作出(2001)枣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正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鲁刑执字第10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一日,本院作出(2006)枣刑执字第19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21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5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张正永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正永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4月至2015年11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正永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于2012年8月31日受监狱集训处分。本院认为,罪犯张正永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正永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3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1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