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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昌民初字第2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王家强与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张世远、李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强,重庆市中川建设有限公司,张世远,李春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2512号原告王家强,男,汉族,59岁。委托代理人许骥,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中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昌元镇莲花路50号。法定代表人邓成孝,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印,四川十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第三人张世远,男,汉族,53岁。第三人李春燕,女,汉族,5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家强诉被告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张世远、李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家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家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家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00元,减半收取16400元。审 判 长 赵 福 来审 判 员 阿苏嘉佳代理审判员 茅 红 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方  云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