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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王鹏飞与朱秀玲、朱景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飞,朱秀玲,朱景坡,李运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2执121号申请执行人:王鹏飞,男,1996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朱秀玲,女,1994年8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朱景坡,男,1968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朱秀玲父亲。被执行人:李运芝,女,1969年2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朱秀玲母亲。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太民一初字第0109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景坡在太和农村商业银行二郎支行的存款13560元(账号:10031733152210200000117),划至太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太和支行,账号:17×××5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邢同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腾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