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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马玉宝诉被告谢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宝,谢杰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160号原告马玉宝,男,1960年1月26日生。被告谢杰,男,1988年10月2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宝诉被告谢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玉宝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玉宝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玉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2.5元,由马玉宝负担。审判员  林顺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盛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