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马玉宝诉被告谢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宝,谢杰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160号原告马玉宝,男,1960年1月26日生。被告谢杰,男,1988年10月2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宝诉被告谢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玉宝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玉宝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玉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2.5元,由马玉宝负担。审判员 林顺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盛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