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抚行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池西区管委会与杨志运房屋征收与补偿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运,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西区管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抚行初字第27号原告杨志运,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西区管委会,地址:池西区。法定代表人赵建民,系区长。委托代理人马光泉,吉林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立德,男,汉族,池西区社会事务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运诉被告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西区管委会房屋征收与补偿一案中,因原告到庭后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25.00元,原告自负25.00元。审 判 长  韩 锋审 判 员  杜景丽人民陪审员  王玉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尧 来源:百度“”